上海电机学院机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电机学院机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茜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0

 为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海电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从促进国家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多元的就业渠道,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满意度,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章 就业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推荐”的原则,满足社会各行业对我校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和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优先选择国家急需的单位。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章 就业工作的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书记为副组长和各副院长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就业政策具体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 负责本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及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3.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发挥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4. 不断完善学院网站,充分开发学院网站就业板块的服务功能。  

 5. 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  

 6. 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学院招聘会、“大学生到农村任职”、“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推荐报考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做好选录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7. 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8. 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及课题研究。  

 9. 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工作,做好数据和案例分析。

 第七条 学院设立就业工作指导站,并派一名专职辅导员作为负责人,并在学生会设立就业指导服务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学院提出的就业意见和实施细则制订学院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 组织毕业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本科),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按时完成推荐表制作工作。并均需在上海电机学院就业网(http://career.sdju.edu.cn/)系统上完成登记和填写相关毕业生信息。

 3. 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4. 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5. 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学院毕业生参加为主的招聘活动(须事先报学生处备案),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6. 认真上报并核对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教育和欢送毕业生的活动。  

 7. 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8. 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八条  学院建立“领导主抓、毕业班班主任为主、全员参与”的学院就业工作体系。

 第四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就业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生源、宗教信仰不同或残疾与否而歧视毕业生,坚持开展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学生的就业活动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编制就业方案、就业指导、收集并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实施(调整)、接受等阶段,毕业生可到所在学院办理就业前的各种手续或进行就业咨询。

 第五章 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到农村任职”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学校按沪电机院学[2008]113号《上海电机学院关于鼓励毕业生志愿支援西部、“三支一扶”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西部服务志愿者除在服务期间享受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外,服务期满学校继续优先为其推荐就业。

 努力在校园营造良好的氛围,唱响“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主旋律,形成参加西部计划光荣,投身基层大有可为的导向,挖掘典型,积极引导。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对进行科技创业的毕业生,学院为其做好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申报的服务工作。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文件及“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见习资助项目”实行方案,经申请、认定、审批,享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服务中心的有关政策并获得基金,或获得贷款等资助。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签定协议,并及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登记。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与义务书面表现形式,也是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一式四份,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不得遗失。

 第十六条  毕业生向学院就业专职辅导员领取《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

 第十七条  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毕业生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登记,经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凡遗失需要补发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学院书面同意意见后,经七天公示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给予新的协议书。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违约的,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意见,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有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院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有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的毕业生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

 《报到证》的主要功能是:到接收单位报到凭证;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学生的证明;是办理“四金”及外地生源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不慎遗失,可在《报到证》上规定报到期限内,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打印申请表,自行前往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补办《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1. 派遣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

 2. 合同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 具接受函;

 3. 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 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就业协议书上没有单位信息登记号和签订实习协议书等);  

 5. 升学:国内读研、专升本、读其它学历,并且已被录取;

 6. 出国(境)留学、参军等工作;

 7. 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应及时办理《劳动手册》手续。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上海生源的毕业生在上海就业须办理《劳动手册》,由毕业生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获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申请办理《劳动手册》。需带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照片二张。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分类函寄毕业生档案:

 1. 上海生源毕业生将凭在就业协议书上写明的档案去向函寄到单位,其他毕业生档案一律函寄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所。

 2. 外地生源毕业生档案学校将继续保管两年。

 第六章  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因各种原因不参加就业,应填写毕业生去向登记表,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二十八条 就业方案制定后仍未落实就业意向的非上海市生源毕业生,学校将派往生源所在省就业主管部门或根据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学校将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的职介所,依托社会共同做好推荐就业、培训实习等服务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继续做好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信息反馈。

 第七章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的办理

 第三十条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必须及时办理上海户口或人才居住证以及迁移户籍的相关手续,申请条件及流程须按照当年上海市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可详见上海市高校就业信息网或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学校出具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海户口申办手续流程。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可到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领取《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即蓝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分别填写资料,备齐材料,交至学校就业中心签字盖章,由毕业生自己或用人单位递交到冠生园路401号。审批通过,批复通知直接寄送用人单位,毕业生凭白色联办理落户手续。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申请受理期限,从当年的一月初至五月底。受理地点为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号)

 第三十二条 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手续流程。

 目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条件:

 1. 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 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到学校就业中心或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的第一联用于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居住证》,并在学校就业中心领取《上海高校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申请表》,由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为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的十二月底。受理地点为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号)。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上述二类条件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必须办理户籍迁移相关手续,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同时到学校就业中心领取《上海高校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申请表》,由上海市高校学生事务中心为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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