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机械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茜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0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定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契约和承诺,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就业文书。其作用:一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根据;二是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单位报到等事项的主要凭据;三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等。

 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发放与使用

 (一)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且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每年11月份学校统一发放到二级学院就业指导站。

 (二)各二级学院就业辅导员统一保管、严格管理,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函到辅导员处领取就业协议书,领取时需注意按照编号发放以及登记学生就业去向。

 (三)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

 (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五)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将签字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送至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登记。(临港、闵行校区均可办理签字盖章登记手续)

 (六)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学生、学校各执一联,即白色联为单位、粉红色联为学生、蓝色联为所在学院、黄色联(备查联)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七)毕业生还需登录学校就业网站填写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由就业辅导员在就业网上审核后提交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形成我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一)在上海市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盖章。盖章单位应与提供信息登记号的单位相一致。

 1、毕业生在区属教育局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就业,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的公章。

 2、毕业生与市属单位签订协议书,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权,协议书上还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

 (二)在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需加盖具体用人单位的公章。

 (三)在中央及各部委直属单位就业,就业协议书上需加盖相应级别的人事公章。

 (四)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派遣资格。

 三、就业协议书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本人不慎遗失的,需出具加盖院系公章的遗失证明,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备,原就业协议书将在校就业网上公示作废,公示7个工作日后方能领取新协议书;

 (二)因用人单位遗失的,须出具由单位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并由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加盖公章后,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备,原就业协议书将在校就业网上公示作废,公示7个工作日后方能领取新协议书;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四、关于违约处理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应履行所签订的就业协议(合同)书的规定。如需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毕业生提出违约须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并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并把原就业协议书(四联)全部交回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手续,经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方能领取新就业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出违约须出具书面的说明并加盖公章,相关二级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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